第二十章、客观唯心论肯定思维是人性的本质(1 / 4)

第二十章、客观唯心主义肯定了思维是人性的本质,本质是思维的反映

我们不要刻意的回避哲学流派的掘墓现象,刻意隐瞒一些哲学流派的已经认知,而强加于某一哲学体系无关宏旨的哲学名词,把原本非常正确的哲学方法推到让人费解的地步。掘墓者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把已经存在的现实,改造成适应自己理论存在的事实,扩大自以为是的思想方法,并冠以哲学的头衔,以便让更多人接受。但是往往是掘墓者所持有的思想高度根本无法超越奠基者的思想高度,只能用强制的方法修改逝者的哲学方法,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更多人无法理解哲学的真谛,盲目地从属于掘墓人的道理,向错误的方向进发。这就是朱熹之流的作为,强制修改孔子设立的道德人伦,把他自以为是的道德人伦设定在“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的高度,让人人皆做圣人,泯灭人人本来只是普通人这一现实存在,泯灭人人都有做为人的基本需求的合理存在的基本事实,强做思想掘墓人,将原本递进式发展的思想文化固定在他以为是的高度,让原本活的文化定死在必死的高度,最终搁浅在清末的沙滩上。

道德人伦本身就不是客观思维的本质,客观思维是人性思维的反映,而道德人伦是在自然法则基础上人为设定的行动标准,只是一种行为高度,只是《易经》衍生文化以峰值点为基准,人为设定的超标标准而已。道德人伦没有责任和义务,只是一种标高,一种标准,一种准则,居于文化峰值点的顶端,是圣贤的要求。“孔德之容,唯道是从。…曲则全,枉则正;洼则盈,弊则新;少则得,多则或。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所以它只是“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标高、标准或准则,不是责任和义务。

相比之下,法律则是人的行动底线,行为原则。底线是不可缺少的品质, 原则是不可遗失的尊严。法律的位置是设置在文化峰值点最底端的强制措施。对每一个人而言,法律设立了某个行为的底线原则,也设定了某一行动的底线标准。有原则有底线就有责任和义务,就是任何人或事物都必须遵章守纪的准则。法律没有示范效应,只有警示、告诫作用。在原则和底线之上人人平等,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道德人伦有示范效应,如果你是圣人,你可以做出来让大家看,让大家遵照你的模样去做,这里也有一个准则,就是你做到就做,做不到就不做,不是责任和义务你必须执行。而法律是设置在人的行为峰值点最底端的行为标准,是人的行动底线和行为原则,不得逾越!

因此,只有抛弃设置在文化峰值点上不切实际的道德人伦,走设置在人的行为峰值点最底端的文明标准,让人人知道什么是底线和原则,什么是责任和义务,才能让人人都做一个踏踏实实、遵纪守法的人。

对于已经失去光泽的思想理论,我们不能因为其曾经的辉煌而紧抱着不放,不放弃已经的已经,就是把已经的思想置于现实的合理之上,行为已经的已经现实,导致新的认知无法跟进,无法建立全新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说“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哲学也一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哲学就应该是紧随时代发展的产物。

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思维方法最终开拓了西方人的八种思维方法,即人类看问题通常有三种思维方式,即主观思维,客观思维,辨证思维。

四种感观反应,即抽象、形象、逻辑、情感反应。

八种思维方法,即一、基础逻辑思维方法,事物发展中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原因与结果。

二、系统思维方法,事物发展中系统内部顺序编程的思维方法。

三、事物发展的矛盾性与互补互斥性,相互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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