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不能在轨道峰值点上定“天理”(2 / 3)

但持《易经》思想的人缺乏这种心态,常常以抱怨的心态看问题,对于不能达到自己满意的事情,要么报以怨恨、仇视的心态,对怼或对抗,要么就是以逆来顺受的思想被动的忍让和接受。但事实是内心深处并不平衡,不去接受。一旦有一天遇到合适的外部条件,持《易经》思想者内心的小宇宙就可以在一瞬间暴发,这种压抑的心态一旦被激发,带给社会的往往是灾难,有时候是群发事件。虽然《易经》有“先王以明罚敕法”思想,但仍阻挡不了对怼、对抗心态。

黑格尔的法治思想也很接地气,他认为公民有必要了解国家宪法,因为宪法是保障每一个公民自我权利的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宪法对人民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落实到实处的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有保障了每一个人的权益,宪法才具有价值,才具备现实意义。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个体,不具备群体性。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同样每个人又是遵纪守法的个体,没有一个人可以独立的存在于法律之外,国家之外。

黑格尔的思想涉及到的问题很普遍,也很直观。同时也客观的表述了每个人都应该正确的认识实现与存在,存在与理性,理性与人伦的关系。

他的思想有必要贯彻到每一个人心中去,因为就一个人而言,你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宪法赋予自己的一切权利,同样你又是国家权力与宪法之下的一个个体,一份子,你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现实之外而自我生存。你有了这种认识就必然会知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会清楚自己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是对等行为,义务是自愿行为。在责任面前国家与个体都必须保持对等互利的准则,在义务面前国家与个体又必须保持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义务的职责。也就是说在国家保障个体公民权利的前提下,个体对等的必须尽到作为一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人人都应该有一种认识现实的思想,既然上天安排我来到这个世界上,父母给予我生命的存在,我是“有”的存在,并经历风风雨雨的人生,而我生存的国家保障我做人的权利,宪法又赋予我与他人互利的权利;我的家人给予我亲情与关爱,那么我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合理的,正当的,我就要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用最大的智慧,最佳的手段经历这风风雨雨的人生。

同样道理,在我来到这个世界之前,这世界就是已经存在的现实存在。它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不是因为在有我之前这世界不存在,或是在有我之后这世界才存在。那么,如果我对已经现实存在的现实持有不同意见,我不能去抱怨它,或不接受它,因为我之前这世界已经存在,如果我认为这世界,这现实存在的现实不尽人意,我可以去改造它,让这世界更加完善,让这现实存在的现实更加完美。

父母给了我生命,我的肉体是已经“有”的存在,我的灵魂也是已经“有”的存在,那么,“我”就没有什么是虚无的。如果父母有缺陷不能满足我“有”的存在的现实,那这也是现实存在的正当合理存在,我为什么要抱怨父母把我带到这个已经现实存在的世界呢?

既然国家给予我生存的环境,宪法赋予我自我的权利,我的肉体和灵魂已经成为“有”的存在,并且在有我之前这世界已经存在,那么在有我之后我为什么不接受现实存在呢?如今国家意志赋予我自由、自我、安全、尊严、利益等等权利,那么在国家意志之下,我就必须尽到作为一名公民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我可以不信神的保佑,因为神是“虚无”的表述,本身这个世界就是“有”的现实存在的世界,我为什么要抛开“有”的现实存在,而去关注“虚无”的空洞世界呢?宪法给予我实实在在的保障,我为什么不信赖宪法,而寄希望于“虚无”的空洞的神呢?如果上天,父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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