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法的精神(1 / 2)

第七十六章、法的精神

一、赋税法

孟德斯鸠说“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古代东方国家的赋税相对是很低的,因为古代东方王朝的政治意识形态没有反哺民生的思想,只有维护王权统治的思想。所以古代东方的国民赋税是非常低的,收取的赋税只是用来维持国家运行,只有两项开支,即皇家与皇家军队开支和皇家政府开支,至于反哺民生,古代东方国家基本没有民生概念,只有民事概念,所以也就没有反哺民生这一概念、形式和范畴了。如日本。二战后日本的赋税法完全照搬西方赋税制度。

赋税法在于反哺,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儿童的保护是国家的重大职责,因为在这些儿童中有共和国的明日之星,有共和国的领袖人物,所以对儿童的保护就如同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少年儿童的强力保护,当然保护法不是一边倒的呵护,还应该包括惩戒,对于正义应该弘扬,对于邪恶就必须加以扼制。如果正义的得不到弘扬,而邪恶却遍地开花,那就是国家对法的精神的缺失。

三、妇女权益的保护

妇女是组成国家的重要部分,占国家人口的一半,国家的女性与男性一样支撑着国家大厦,自然国内女性也一样应该得到与男性同等的权益保障,这里自然包括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但是应该看到女性与男性的天然不可抗拒之原因,女性天生弱势于男性,因此国家的法律在倾斜性保护女性的同时,也不可以用男性的道德标准评估女性的自然价值。女人用女性特定条件换取适度的报酬应当受到男权社会的保护。这是女性的自然权利始终无法平等于男性造成的,在无法确保女性平等于男性的条件下,适度的宽容女性用女性自然特定条件换取物质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在婚姻关系之前、之中、之后女性的正当利益需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也包括婚姻关系之外的正当权益。在这一点上日本和德国做得要比美国与欧洲好。

四、继承法的初衷

继承法,继承法的初衷是避免下一代过度的拥有不劳而获得的财富。因此,西方人在中世纪时就设定了遗产继承必须在夫妻子女间顺序进行,这其中还包括父系母系的兄弟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中世纪的继承法则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了。比如以继承法的原则去分配一个拥有百亿千亿财富的富翁的财产,就必须把富翁的财富分成无数等分,分配给他以下顺序排列的继承者们。即妻子、父母、儿女、父母兄弟、父母儿女等等。

可是,大家要知道,当财富超过一定存量时,财富就不是孤立存在的黄金白银,也不是流通货币了,而是以价值形式存在的法人资产、土地储备、房产价值,股票收益、储备资本、流通资本等等有价资本,以及以技术、品牌为代表的企业无形资本了。这些资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货币存量,这些资产存在极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属性。因为在这些资产之下包括一些劳动力和管理者,他们也是这些资产的创造者和有限拥有者。如果以继承法的初衷去践行,势必打乱原本的社会体系和社会属性,那么这些资产如果真的以比例分配给夫妻顺序的所有继承者们,让继承者们分别操纵整体资产,是不是会给实际创造这些财富者和有限拥有这些财富者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这样以来实际风险是不是远远超过继承法的善良的本意?

我们可以不看继承法的初衷,只看物质基础决定意识形态,从唯物论的观点来论述继承权的真实含义,确保物质基础的再生性与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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