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易》学(6)法家(2 / 2)

政治家用权施法意在戡乱止奸,平定天下。而法家的作为是制定合乎自然法则合乎人道的法律法规协助政治家治理天下,而非唯权是从。但是韩非的这段话说明韩非的法治思想已经背离了法治本意,过度功于势利,对权术过于追求了。法本身来源于“止奸”而非尽忠。“上法而不上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法只是维系“子孝不取父之家,臣忠不取君之国”,那就大错特错了。这说明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没有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

法不是平衡父子、君臣、夫妻二者之间关系的概念、形式和逻辑。法不是天平,法不一肩挑着原告和被告,法是多边体,法站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呈三角形式对立的对待原告和被告,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民主、法治和妥协”之三大目的,法不是公平和公正,权才是公平和公正。权是一二,而法是三,不能混淆。

权只在孕育力量,而法则生产万事万物。任何事物皆有法则,任何思维皆循规律。而法遵循的正是事物的法则和思维的循律,所以法律是对自然法则和人为循律的总结。

权、法、德同时存在于人类的意识形态。法与德是上下级关系,德来自自然进程,法是对自然进程的人为“止奸”;而权是必然性的存在,有人群聚集便有权力产生,这是自然进程的必然性,而法是普遍性和必然性向前发展中产生的必要性,法不针对全部权力阶层和全体民众,而只针对全部权力阶层和全体民众中少数违法违纪者“止奸”,打击他们破坏纲纪的恶行,修正他们顽梗悖逆不知顺序的顽疾。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家始终也没有脱离《易》学原宗理念,在提出法治天下的思想之后,又提出反对儒家“人治”的思想和反对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思想,最终形成法家“法,势,术”的不成熟的治国安邦理念。

法家思想的倾向性在某种程度上接近现代西方人的治国理念,但是中国的法家始终没有脱离阴之道,仍存在严重的母权意识,充其量是以法治国思想的雏形而已。因为中国的法家也来源于阴阳之道,是维护上层王权利益的工具。只以维护上层建筑为准绳,在增强上层建筑利益安全的政治思想基础上产生的法治观念,并不利于下层民众。

事实上法来源于自然进程的人为“止奸”,是对人事行为的拨乱反正,产生于普遍性和必然性对量变质变规律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法不阿贵,但必须遵循自然进程,人为制定立足于普遍性和必然性之间的法令法规,达成客观逻辑立场,才能造福全体民众,而非功于势利,对权术过度追求。

法家追求“法,势,术”的思想也是法家思想越走越狭义,路越走越窄的根源。因为权与法本身就不是一家,权是太极,是一二,是阴阳,迷离恍惚,混沌未分,权可大可小、可黑可白、可虚可实、可进可退、可善可恶、可敌可友,可战可和。而法是多棱体,法在阴之道后功在“止奸”。99。99